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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网管中心   发布日期:2015-04-03   点击量:

附件二

云南艺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云南艺术学院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由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纳入年终信息安全责任考评。各部门、院系要求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安全管理。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严禁擅自联入校园网。

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IP地址和二级域名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六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学院网管中心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

第七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网管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由网管中心报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并向院保密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⑴安全保护技术措施;⑵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⑶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⑷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⑸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八条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安全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并报网管中心备案,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条 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管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园网上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8.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用户,网管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院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